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纳税人申请开具纳税证明的情况不断增加。为进一步加强开具纳税证明的管理,提高纳税服务质量,维护纳税证明的严肃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和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加纳税额作为投资类商户办理港澳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审批条件的通知》(粤公通字〔2009〕183号)等规定,现就税务机关出具纳税证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文本格式和要求出具纳税证明,确保出具的纳税证明规范统一。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本着实事求是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按照税收管理权限及时为纳税人出具纳税证明。所有纳税证明原则上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对须由市税务局出具纳税证明的,各单位要在严格审查把关后,填写《纳税证明审核情况表》(具体格式见附件)逐级报送市税务局出具,不得要求纳税人自行到市税务局出具。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申请出具纳税证明的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审查,认真查验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及其他单位的介绍信,确保出具的纳税证明合法、真实、有效。同时,应及时做好纳税证明的登记和归档工作。
特此公告。
附件:纳税证明审核表
广东省茂名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