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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票专用章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茂名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票专用章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发票专用章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加强对发票专用章刻制的管理

根据省国税局《关于我省国税系统发票专用章样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1996〕333号)、公安部《印章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凡需刻制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须持《税务登记证》和《营业执照》副本到当地县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刻章许可证》(格式见附件1)后,在指定的刻章单位(人)刻制。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与当地公安机关的协调,为纳税人加快办理准刻手续。

二、加强对新旧发票专用章衔接的管理

纳税人在启用新发票专用章的同时,应由公安机关对旧发票专用章进行作废处理,并取得相关作废证明。未办理旧发票专用章作废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发票领购环节或新发票专用章的留存备查环节,对旧发票专用章削角后交回纳税人保管。

三、加强对发票专用章留存备查的管理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纳税人应于新发票专用章刻制完毕后,填好《发票专用章刻制备案表》(附件2),连同附件1复印件,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无误后进行留存备查。办理留存备查手续后,新发票专用章方可使用。

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新发票专用章留存备查手续时,应认真做好发票专用章样式的比对工作。对与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7号公告规定的样式(详见附件3)不符的发票专用章,不予办理留存备查手续。

四、加强对不按规定使用发票专用章行为的管理

对不按规定使用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1.刻章许可证

    2.发票专用章刻制备案表

    3.发票专用章尺寸规定和样章

 

 

                              广东省茂名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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