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10〕105号)的规定和授权,现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茂名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除保障性住房外,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统一调整为:普通住宅销售3%、非普通住宅销售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4%、其他不动产销售3%。
茂名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全市统一为:普通住宅销售5%,非普通住宅销售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6%,其他不动产销售5%。
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茂名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