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以下简称“省局2018年第4号公告”)规定,现就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2018年度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公告如下:
一、对于省局2018年第4号公告公布前已按确定计税毛利率申报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的项目,2018年度不再对其所适用的计税毛利率进行调整。
二、对于省局2018年第4号公告公布后新取得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的项目,计税毛利率确定如下:
(一)开发项目位于我市城区及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5%;
(二)开发项目位于我市其它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0%;
(三)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5%。
三、本公告适用于所属期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
四、《转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茂国税发〔2009〕172号)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茂地税发〔2009〕20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