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函〔2014〕81号)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暂行)>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制定了《茂名市2008-2016年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核定扣除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标准》适用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造价金额核定。
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茂名市2008-2016年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核定扣除标准
广东省茂名市地方税务局 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