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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契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1)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契税的纳税期限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契税税款缴纳期限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之前。

二、本公告自201710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申报缴纳期限的公告》(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茂名市地方税务局

                                                                                   2017928日    

 

 

附件:

【政策解读】:

一、背景和目的

为加强我市契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和市政府财税联席会议,我局于201611月制定下发《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申报纳税期限的公告》(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明确我市契税纳税期限为自契税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日内。

近一年来,我市通过明确契税缴纳期限,加强了契税的征收管理,保护了纳税人合法权益。目前省地税局拟统一全省契税纳税期限,要求各地统一契税纳税期限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登记之前。

二、公告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三、公告施行时间

《公告》自201710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申报缴纳期限的公告》(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