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局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代保管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67号)等精神,凡以前在茂名市国家税务局原第一、二、三分局等直属机构缴纳发票保证金等款项按规定应退未退的纳税人,请于2017年9月29日前,携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负责人身份证(非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前来领款的须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书》)和发票保证金等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以及银行账号等相关证明材料,到茂名市国家税务局收入核算科按现行程序办理退还手续。逾期未办理退还手续的,我局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联系电话:0668-2881745。
特此公告。
茂名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