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废止增值税2个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7年第2号)规定,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全文废止《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号)。据此,茂名市国家税务局 茂名市财政局决定全文废止《茂名市国家税务局茂名市财政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号)。
本公告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茂名市国家税务局 茂名市财政局
2017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