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契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我市契税申报缴纳期限明确如下:
纳税人应当自契税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并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日内缴纳税款。
本公告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广东省茂名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0月8日
为加强契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我市契税申报缴纳期限明确如下:
纳税人应当自契税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并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日内缴纳税款。
本公告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广东省茂名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0月8日
一、背景和目的
为加强我市契税的征收管理,我局制定了《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申报纳税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实施后,我市管辖范围内的契税纳税人应当自契税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内办理纳税申报,自契税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日内缴纳契税。
二、公告法律依据
(一)明确我市契税纳税期限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二)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三、公告施行时间
《公告》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