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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若干问题的公告》的公告

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若干问题的公告》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已公布,修订后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同时废止。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若干问题的公告>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的规定,《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若干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于2016年6月1日同时废止。

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原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若干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制定并公布的《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若干问题的公告》(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于2016年6月1日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广东省茂名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29日  

附件:

【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已公布,修订后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自20166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同时废止。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若干问题的公告>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的规定,《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若干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于201661日同时废止。

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原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若干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制定并公布的《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若干问题的公告》(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201661同时废止。

    因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后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的金额标准等相关问题已作出了统一的规定,因此我市地方税务局不再另行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的标准,自201661日起我市地税系统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的金额标准等相关问题按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后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