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已公布,修订后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同时废止。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若干问题的公告>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的规定,《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若干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于2016年6月1日同时废止。
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原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若干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制定并公布的《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若干问题的公告》(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于2016年6月1日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广东省茂名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