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23号)的要求,国税机关应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茂名市国税局决定全文废止《茂名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茂名市国家税务局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茂名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茂名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