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 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 年第19 号)、《广东 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实地查验有关 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 年第12 号,国家税 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 年第1 号修改)有关规定,结合 我市实际情况,现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实地查验的范 围和方法补充明确如下:
一、对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且发票 月领用数量50 份以上(含50 份)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 其开展事后的实地查验。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
2020 年10 月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