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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肇庆市地方税务局机关减免税审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关于修订《肇庆市地方税务局机关减免税审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关于修订《肇庆市地方税务局机关减免税审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肇地税发[2009]133号   发文日期: 20090828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肇庆高新区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局机关减免税审批工作,加强对减免税审批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机关减免税审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粤地税办发〔200860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减免税审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118号)的有关规定,市局对《肇庆市地方税务局机关减免税审批工作规程(试行)》进行了修订,并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肇庆市地方税务局机关减免税审批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099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法规科)反映。

 

                                                                                                   OO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机关减免税审批工作规程(试行)

2009827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肇庆市地方税务局机关(以下简称市局)减免税审批工作,根据国务院、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减免税审批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办发〔200684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机关减免税审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粤地税办发〔200860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减免税审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1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局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减免税审批,是指市局根据法律、法规、税务部门规章或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纳税人的申请和市局的审批权限对纳税人减免税事项作出审批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包括其他部门主办、市局会办的减免税审批项目。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等行政审批事项,适用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减免税审批应遵循法定、效率、公开、公平、服务和权责统一原则。

  第四条  减免税审批实行大集中系统电子审批流程与纸质审批流程相结合。审批事项应当在报送纸质资料的同时在大集中系统进行提交,上报的时间以上级税务机关收到纸质资料的时间为准。

  第五条  市局成立减免税审批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局分管税政业务的局领导担任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税政、法规、征管、计财部门负责人组成。

税政部门负责提请减免税审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减免税审批工作领导小组会议。

  第六条  减免税审批以集体审议方式进行,由市局减免税审批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审议决定。

  第七条  市局应当将由本局负责的减免税审批项目的名称、依据及其条件、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等通过以下方式之一向社会公开。

  (一) 编印小册子或申请须知等,供申请人取阅;

  (二) 在行政审批受理窗口等办公场所公布相关信息;

  (三) 设立网站,供申请人上网查询;

  具体审批项目需公布的信息由税政部门提出并经减免税审批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同意后,由税政部门提交纳税人服务机构对外公布。

 

 

第二章  审批程序

 

  第八条  减免税审批申请一般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并逐级上报有权审批机关,税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各级税务机关根据法定条件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减免税申请,同时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公章和注明日期的《涉税文书受理回执》或《涉税文书不受理回执》。

  第九条  减免税审批申请一般应由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并逐级上报市局,税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应当由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所受理的减免税申请事项及申报材料的相关性进行认真审核,并对申报资料是否齐全、申请内容是否符合法定要件进行逐项核实,提出具体初核意见后逐级上报上级有权审批机关。各级税务机关所上报的所有资料应留一份备查。

  第十条  有审批权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应按以下规定时限及时完成审批工作,作出审批决定:市局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报经市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但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延期理由。

  对受理的申请需要实地核查的,组织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算在行政审批期限内,但实施核查的税务机关应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对申请人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将需要补充的资料及有关事项在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需要对受理的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指派2名以上(含2名)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随申报资料逐级报送有权审批机关。市局在审批过程中仍需要对申报资料进行实地核实的,应知会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对核查工作量大、耗时长的,市局税政部门可组织专人进行实地核查,也可委托纳税人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具体组织核查。

  第十二条  下级税务机关报送给市局的减免税审批申请,由市局办公室统一登记、分发。税政部门收到办公室转来的减免税请示后,应登记备案再按本规程后办理。

  第十三条  审批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审议的减免税审批事项,其审议程序如下: 

  (一)税政部门的主办人员收到减免税申请后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提交税政部门科室会议集体审议。同时在大集中系统形成初审意见并提交下一环节处理。

  初审意见包括对减免税申请事实的陈述、审批依据、是否受理、是否审批及减免期限或金额等内容。

  (二)税政部门就主办人员形成的初审意见召开科室会议,对该项减免税申请及初审意见进行集体审议,形成审议决定和会议纪要。审议决定在税政部门负责人在大集中系统的处理意见中体现并随之提交下一环节(局领导环节)处理。

  (三)税政部门就形成的科室初审意见提请召开减免税审批领导小组集体审议会议,做好会议前的准备并将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提交会议集体审议。

  (四)税政部门就减免税审批领导小组集体审议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并根据审议决定起草审批文书、跟进文书的签发等流转环节至文书发出完毕。 

  (五)减免税审批领导小组集体审议内容包括:申请材料是否真实、齐全,有关程序是否合法,减免事实是否成立,审批依据是否充分等。

  (六)减免税审批领导小组集体审议做出的决定,由分管税政业务的局领导签发执行。负责签发的局领导在大集中系统中完成审批流程。

  第十四条  减免税审批事项涉及政府其他单位职责范围的,税政部门应当以局正式公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五条  需联合地税部门以外其他单位办理的减免税审批事项,地税部门部分的审批按照本规程规定完成相关程序后,会办其他部门意见后执行。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做出的减免税审批决定,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有权审批机关的审批意见,向纳税人送达审批书面决定,税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不予减免税的,应在审批书面决定中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收到纳税人报告之日起10日内报告有权审批机关。市局应于收到报告之日起10日内,经减免税审批领导小组集体审议后决定停止该纳税人减免税。

  第十八条  减免税审批材料由税政部门以一户一档的形式整理归档,定期统一交由办公室存档。

  第十九条  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享受减免税纳税人的监督管理,应对其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减免税税款的使用情况(减免税税款有规定用途的,下同)等资料进行监督检查。

  税政部门和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大集中系统,实行减免税动态管理,建立减免税电子管理台账。同时结合纳税检查、执法检查或其他专项检查,每年定期对纳税人减免税事项进行清理。主管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减免税,享受减免税情况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等情况应及时上报。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越权和违规审批减免税,不得无故拖延办理相关手续。对在减免税审批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监察、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所规定的行政审批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本规程所称“日内”均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统一使用省局大集中系统规范的税务文书。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自200991日起施行。

 

附件: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