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肇地税发[2006]115号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
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6]179号)和(肇地税发[2006]10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经市局研究决定,从2006年9月1日起,我市对纳税个人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其他用途房屋(包括商业用房、写字楼和厂房仓库等),统一按转让收入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
二OO六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