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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肇庆市国家税务局文件


肇国税发〔2006〕78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

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各县(市)区、高新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等三个文件的通知》(粤国税发[2006]139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各地要将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作为今年一项重要工作,认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及省局对换证工作提出的要求,结合我市推广应用总局综合征管软件的工作安排,切实抓好落实。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制定方案,统筹安排,精心组织本地区的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确保全市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二、规范管理,强化户籍监控

各地要以这次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为契机,组织开展户籍专项清查工作。要将现有的纳税人信息与工商、技术监督、海关等部门的登记注册、机构代码、经济立项、内外贸易等信息进行比对,按区域、分行业、逐户进行排查,找出应纳入国税部门管理范围而未在国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漏征漏管户。要通过户籍专项清查,进一步加强户籍管理,实现户数清、基础信息清、税源底子清,完善税收管理的目的。

三、换证的时间安排

  今年的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分为准备宣传、换证实施和验收总结三个阶段,4~7月份为准备宣传阶段,8~11月份为换证实施阶段,12月份为验收总结阶段。我市从8月1日起统一开始换发、启用新的税务登记证件,今年以来至各地换证之前新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也要换发新证,但不再另行收取工本费。

四、关于税务登记证件印制及收费问题

新换发的税务登记证件由市局统一订购后下发各地使用,《税务登记表》由各地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规定的样式自行印制。关于税务登记证件的收费标准问题,待省局明确后另行通知。

五、“补发”印戳由各地按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粤国税发[2006]139号文的有关规定自行刻制使用。

六、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开展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的宣传,要主动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和配合。市局将于近期在《西江日报》上刊登《肇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各地要因地制宜地做好公告的发布和相关的宣传工作。

七、各地在换证过程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征管科报告,并于2006年12月1日前将换证工作总结和《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中的附件6)上报市局征管科。

 

    

 

 

                    

 

 

 

 

 

 

主题词:征管  税务登记  文件  转发  通知    

  肇庆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6年7月11日印发

  校对:征收管理科  梁爱民

附件: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