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 急
肇庆市国家税务局文件
肇国税发〔2006〕59号
转发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
税务局税收征管文书的通知
各县(市)区、高新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文书的通知》(粤国税发〔2006〕10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收征管文书中的发票领购簿、委托代征税款证书由各地自行印制使用。
二、各地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中《税收执法文书标准》的要求制作和使用所需的其他文书。
三、如省局制定的税收征管文书种类不能满足当地税收征管业务需要的,由各地向市局相关业务部门提出需求,经审核同意,由市局统一设定相应的编号后,自行印制使用。
四、各地在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