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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文书的通知

转发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文书的通知

 

 

肇庆市国家税务局文件


肇国税发〔2006〕59号

 

转发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

税务局税收征管文书的通知

 

各县(市)区、高新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文书的通知》(粤国税发〔2006〕10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收征管文书中的发票领购簿、委托代征税款证书由各地自行印制使用。

二、各地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中《税收执法文书标准》的要求制作和使用所需的其他文书。

三、如省局制定的税收征管文书种类不能满足当地税收征管业务需要的,由各地向市局相关业务部门提出需求,经审核同意,由市局统一设定相应的编号后,自行印制使用。

四、各地在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