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肇庆市国家税务局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征收分局,市局大旺征收分局,市局车辆购置税征收办公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60号)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过渡期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函[2005]34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肇庆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2005.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