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5年第2号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定期定额
征收户个人所得税所得率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2014年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规范定期定额征收户管理,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定期定额征收户个人所得税所得率予以调整(详见附件1)。
本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定期定额征收户个人所得税所得率的公告》(2014年第4号)同时废止。
2.关于《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定期定额征收户个人所得税所得率的公告》的解读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