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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肇庆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

肇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肇庆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

肇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5年第10

 

肇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肇庆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

 

肇庆市国家税务局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2015年第11号)等相关文件,对《肇庆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进行更新。

根据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的决定,肇庆市国家税务局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并将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肇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肇庆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肇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公布的62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中,6项行政许可予以保留,56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已清理完毕(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取消34项,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22项)。另外,因《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建议取消的22项税收优惠核准事项尚未公布,待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取消上述22项税收优惠核准事项后,肇庆市国家税务局将另行发文予以贯彻。

现将更新后的《肇庆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肇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肇庆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肇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附件1:肇庆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2附件2:需要进一步改革和规范的其他权力事项目录

 

 

 

肇庆市国家税务局

2015年7月17

 

 

 

 

 

 

 

 

 

 

 

 

 

 

 

 

 

肇庆市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科承办   办公室2015年717日印发

 

 

附件:

【政策解读】:

关于《肇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肇庆市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

的公告》的解读

 

 一、修订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肇庆市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规范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34号令)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等相关规定,决定对《肇庆市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肇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1号)关于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内容进行修订。

  二、修订内容

将《肇庆市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肇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1)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如下: 肇庆市国家税务局审理委员会负责审理所属稽查部门办理的拟处罚金额超过100万元(含本数)的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各县(市、区)级国家税务局审理委员会负责审理所属稽查部门办理的拟处罚金额超过30万元(含本数)的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拟处罚金额超过上述标准的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应纳入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该条第二款修改为:肇庆市国家税务局审理委员会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数量每年不得少于3宗。各县(市、区)级国家税务局审理委员会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数量每年不得少于1宗。

  三、生效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肇庆市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肇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