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安装行业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发文日期: 2012年09月11日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建筑安装行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征管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1998〕103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1999〕31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建筑安装行业个人所得税的若干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对未设立会计帐薄,或虽设立会计帐薄,但不能完整、准确反映个人收入的建筑安装单位(包括建筑、安装、装修及其他工程作业单位)、个人挂靠建筑安装单位承接工程或个人承包建安工程取得的收入,按工程总额4‰带征工程承包人(工程责任人)和其他从业人员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各地原定的带征率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建筑安装行业从业人员应纳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也可委托工程管理部门代征代缴。
二、对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包括持有税务部门开具的《固定工商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的单位),原则上应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所得在单位所在地支付,并能向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完整、准确的会计帐簿和核算凭证的,经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同意后,可由单位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否则,应就地征收入库。
三、本公告自2012年10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执行。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建筑安装行业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办法的通知》(肇地税发〔1998〕08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0一二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