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
发文号: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发文日期:2011-08-31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1年第2号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全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切实减轻我市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通知》(国税发〔2011〕75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通知》(粤地税发〔2011〕111号)的规定,我局决定,从2011年9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对全市范围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实行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见附件)。各地原定的带征率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按新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市区内个体工商业户带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肇地税发〔2001〕11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肇庆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分送: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府办公室、市法制办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1年8月31日印发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
行业
带征率
一、工业
1%
其中:小水电
2%
二、商业
三、交通运输
1.5%
四、建筑业
五、文化体育业
六、娱乐业
七、服务业
其中:美容业(发廊沐足、桑拿按摩)
八、加工、修理修配
九、销售不动产
十、转让无形资产
十一、其它
注:1.本表适用于从事表中所列行业但财务帐册不健全、不能正确核算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和个人)。
2.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收入总额×带征率
3.纳税人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混合经营,若能准确划分各行业收入,按各行业所适用的带征率带征个人所得税;否则,一律合并各项收入,从高适用带征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