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各县(市、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税函〔2018〕6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
2018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