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与纳税人签订委托银行(金融机构)划缴税(费)协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于委托银行(金融机构)划缴税(费)的新设立纳税人,同级税务机关与其签订《委托银行(金融机构)划缴税(费)三方协议书》,实现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缴纳税(费)款。
二、纳税人已签订的委托银行(金融机构)划缴税(费)协议书继续有效,无须重签。
三、纳税人如有疑问,请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本公告自2018年7月2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
2018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