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现将肇庆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公告如下:
一、对于2018年6月15日前已按确定计税毛利率申报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的项目,2018年度不再对其所适用的计税毛利率进行调整。
二、对于2018年6月15日后新取得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的项目,计税毛利率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0%。
(二)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5%。
(三)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计税毛利率为3%。
三、本公告适用于所属期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2019年及以后年度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另行制定及公布。
四、《肇庆市地方税务局 肇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肇庆市地方税务局肇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