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全省异地施工建筑安装企业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统一肇庆市异地施工建筑安装企业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相关工作要求公告如下:
一、肇庆市范围内跨县(市、区)从事建筑安装的异地施工企业,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其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由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按工程造价的4‰核定征收。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安装行业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