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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于7月5日正式挂牌。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挂牌后,承继原广东省潮州市国家税务局、原广东省潮州市地方税务局的税费征管等职责,并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所明确事项和规定执行。

二、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办公地址为:潮州市潮州大道北段941号;邮政编码:521000;电话号码:0768-2858100。原广东省潮州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区(地址:潮州市城新西路85号;邮政编码:521000;电话号码:0768- 2395371)为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办公地址。

三、2018年7月6日正式启用“潮州税务”微信公众号和官方微博,原“潮州国税”“潮州地税”微信公众号和官方微博停止使用,相关用户、功能、数据整合迁移至“潮州税务”微信公众号和官方微博,微信办税功能由“潮州税务”微信公众号承接。

四、2018年7月6日正式启用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潮州市税务局专栏(网址:http://cz.gd-n-tax.gov.cn/),原潮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网址:http://old.gd-n-tax.gov.cn/pub/001006/)和原潮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http://old.gdltax.gov.cn/cztax)停止更新和业务受理,相关职能由新启用网站专栏承接。

五、纳税人提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纳税服务咨询和投诉、税务干部违纪举报、信访诉求,均可以信函方式统一寄送至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办公地址:潮州市潮州大道北段941号;邮政编码:521000),税收违法行为检举可以信函方式寄送至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举报中心(办公地址:潮州市城新西路85号;邮政编码:521000),或分别通过以下渠道提出: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联系电话:0768-2858100;

纳税服务咨询和投诉,联系电话:12366;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检举电话:0768-2858110;

税务干部违纪举报,举报电话:0768-2858093;

信访诉求,联系电话:0768-2858097。

六、原潮州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潮州市湘桥区地方税务局、潮州市潮安区地方税务局、潮州市地方税务局枫溪税务分局、潮州市地方税务局开发区税务分局使用的征税专用章停止使用,2018年7月6日启用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征税专用章。

原潮州市湘桥区地方税务局、潮州市潮安区地方税务局、潮州市地方税务局枫溪税务分局、潮州市地方税务局开发区税务分局、广东省饶平县地方税务局使用的印花税收讫专用章停止使用,2018年7月6日启用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印花税收讫专用章。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注: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征税专用章和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印花税收讫专用章样式详见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网站《公告》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税费业务专用章和征税专用章样式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市税务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目前税务机构改革正在紧锣密鼓地向前推进。按照工作部署,省、市、县新税务机构将依次完成挂牌工作。为了保障机构改革平稳有序开展,潮州市税务局在7月5日挂牌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以下简称税务总局《公告》)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的内容,并结合潮州市税务局改革的情况,对有关事项进行公告。

二、制发市税务局《公告》时有哪些考虑?

为了保障机构改革平稳有序开展,让改革成果尽早惠及所有纳税人,进一步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提升纳税人改革获得感,我们基于尽量减少对纳税人影响,促进纳税人办税体验的不断提升,保证征纳双方权利义务的延续性与确定性的角度考虑,制发了市税务局《公告》。

三、市税务局《公告》的生效日期以及适用对象?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省、市、县三级新税务机构将分级挂牌。《公告》是对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的有关事项的明确。每一级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即   适用税务总局《公告》。潮州市税务局挂牌后,将严格按照税务总局《公告》、省税务局《公告》和市税  务局《公告》规定执行。县(区)税务机关挂牌时,也将对本级一些事项进行公告,让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公众知悉。

附件: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