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可以在电子税务局办理吗?具体路径是什么?
答: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进行备案。
2、问: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需要汇总申报,在填写《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的时候,“跨地区转移类型”栏次该如何填写?
答:“跨地区转移类型”分为“省内实行特定比例分摊缴纳或总机构汇总缴纳办法的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跨地市”、“跨(县)区”、“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的非跨地区税收转移企业”情形。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条第二款的纳税人,“跨地区转移类型”选择“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的非跨地区税收转移企业”;其他企业,若总、分支机构均在深圳市内,“跨地区转移类型”应选择“省内实行特定比例分摊缴纳或总机构汇总缴纳办法的企业”;若总、分支机构分设在深圳市内和市外,该栏次应选择“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3、问:《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中“汇缴企业类型”栏次该如何填写?
答:汇缴企业类型分为“按应纳税额比例”、“按税率比例”、“按应税收入比例”三种。其中,总分机构应纳税额按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57号)文里的三项指标计算后分配的,汇缴企业类型选择“按应纳税额比例”;对于不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股公告2012年第57号)的纳税人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按税率比例”或者“按应税收入比例”。
——来自深圳地区的咨询2021-04-22 18:04: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