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3〕74号)规定,现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各分支机构提供的增值税应税服务(不含建筑服务和不动产租赁服务,下同),预征率调整为1%。
二、自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各分支机构增值税暂停预缴,上述日期是指税款所属期。
三、本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8年7月18日
【政策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随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推进,本市电信企业增值税税负水平持续降低,2014年电信业营改增时确定的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预征率与企业当前的实际税负水平已不相称,增值税溢缴的情况较为明显。为进一步提高预缴税款的准确度,缓解纳税人资金压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3〕74号)规定,发布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调整预征率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提供的增值税应税服务(不含建筑服务和不动产租赁服务,下同)预征率由2.5%调整为1%。
(二)暂停预征
各分支机构自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暂停增值税预缴,上述日期是指税款所属期。
(三)施行时间
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