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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耕地占用税有关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关于本市耕地占用税有关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第三税务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提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本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为:崇明区每平方米33元,其他各区每平方米46元。

  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适用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上述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19年8月13日    


【政策解读】:

  一、《通知》的纳税人包括哪些?

  答:《通知》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二、《通知》的征收范围有哪些?

  答:《通知》的征收范围包括占用的耕地和占用的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

  三、耕地占用税的具体适用税额标准是怎样的?

  答:本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为:崇明区每平方米33元,其他各区每平方米46元。

  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适用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四、耕地占用税的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答:应纳税额为占用耕地面积乘以具体适用税额标准。

  五、《通知》从何时开始执行?

  答:自2019年9月1日起,本市实施《耕地占用税法》,其中适用税额标准按《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