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8日,市政府出台的《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明确“对生活服务业中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人,视其受疫情影响程度和实际缴纳费额的情况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为做好贯彻落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本市生活服务业中提供娱乐服务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人,按其实际缴纳费额的100%比例给予财政补贴。
前款所称“娱乐服务”,按照《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生活服务-旅游娱乐服务-娱乐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二、每一季度申报期后,相关缴费人自收到市税务局“电子税务局”推送的提示信息5日内,在线填报《文化事业建设费财政补贴申请书》。市财政局根据缴费人补贴申请以及市税务局提供的相关缴费数据,在申请次月10日前按本市预算管理规定审核拨付补贴资金。
三、市财税部门将按职责分工持续优化完善补贴资金拨付规程,对缴费人做好申报操作辅导,及时告知资金拨付情况。
四、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结束后再顺延3个月为止。
特此公告。
附件:《文化事业建设费财政补贴申请书》(样张)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0年2月10日
【政策解读】: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关于暂免征收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电影局公告2020年第26号),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同时,《关于对生活服务业中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人实施财政补贴政策的公告》(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停止执行。
二、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免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三、对于符合国家免征条件但此前已缴纳的费用,由相关征收部门抵减缴费人以后月份应缴费额或按规定办理退付。
附件:1.《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2.《关于暂免征收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电影局公告2020年第26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0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