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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完善市与区增值税留抵退税分担机制的通知

关于调整完善市与区增值税留抵退税分担机制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深化增值税改革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21号),结合本市实际,从支持各区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均衡区域间退税分担角度出发,现就调整完善市与区增值税留抵退税分担机制作如下通知:

  一、总体原则

  按照国家深化增值税改革、实施增值税留抵退税制度的要求,参照中央与地方增值税留抵退税分担机制,结合现行市与区财政管理体制,进一步理顺市、区两级财政分配关系,在保持增值税留抵退税市与区分担比例总体不变的基础上,合理调整均衡区域间分担机制,支持各区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促进全市经济健康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内容

  对增值税留抵退税本市分担部分,市与区分担比例总体保持不变,调整完善各区间分担机制。

  (一)对市级税收集中征管企业和委托征管企业退付的增值税留抵税额50%部分,由市级全额承担。

  (二)对属地征管企业退付的增值税留抵税额50%部分,市级与区级按照现行增值税收入分享比例35∶65分担。区级分担部分中,15%由企业所在区承担;35%参照国家增值税留抵退税分担机制,按照上年度各区增值税分享额占区级分享总额的比重分摊。

  (三)对中央收入调库部分,市级与各区按照上年度增值税分享额占全市分享总额的比重分摊。同时,从支持各区组织收入、减轻体制调整对各区当年收支平衡的影响出发,对于2019年9-12月的中央收入调库部分,由市级全额承担。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18日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