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1、国家税务总局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口头回复:开始可以提供FCR单据,但是如果税局对FCR单据有疑问,还是需要提供海运提单。这样的回复是否可以做为企业执行工作的依据?2、收货人打码和空白的海运提单,是否都不能做为出口退税的依据
答:
中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回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您描述的内容无法确认您的业务具体情况,建议您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或是提供更多详细信息以便进一步解答。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再次留言咨询。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04-25 1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