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业务需要,向个人租用商铺用于经营,月租金为3000至5000元,出租人不提供发票,咨询问题:1.若无法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税务上应如何处理;2.若需要补开发票要缴纳哪些税费以及如何计算;3.该类业务应当按照哪些法律文件执行。说明:以上问题涉及多税种,由于咨询页面上的“税费类型”只能选择一种,只选择了房产税。
答:
您好,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二、若个人出租非住房涉及增值税(征收率为5%)、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的12%计算)、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房屋所在地段单位税额×实际占地面积)、印花税(租赁合同金额×0.1%)、房产税(不含税租金×12%)、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2%)。承租方涉及印花税(租赁合同金额×0.1%)。三、珠海市自然人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网页版)自行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委托代征范围内的房屋,纳税人也可选择通过该功能申报纳税代开发票。操作简要说明:1、以“个人办税”身份登入广东电子税务局网站;2、进入“我要办税”栏,点击“事项办理”进入“不动产租赁合同采集”菜单;3、新增租赁合同采集信息,提交合同采集申请;4、完成合同采集后,在“事项办理”模块进入“房屋出租电子普票代开”或“房屋出租专票代开”功能进行信息填写,提交成功后,税务机关后台对代开发票申请进行审核;5、审核通过后,在“我要办税”栏点击“申报征收”,进入“清缴税款”功能完成税费缴纳;6、缴纳税款后可自行开具发票。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04-26 15: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