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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交付后给业主开具全款带税率的发票,原开具的预收款发票是否需要收回?收回后是否要开红字发票

问: 1.项目交付后给业主开具全款带税率的发票,原开具的预收款发票是否需要收回?收回后是否要开红字发票重回?2.交付后开具的带税率的全款发票用于办理产权证的是否需要添加“全额”的字样,房号,项目名称要写在备注栏还是哪里?备注栏除了总局规定的要备注总局规定的详细地址外,还有没有其他要求
答: 惠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先开具应税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纳税人把开发产品交付给购房者,才确认其应税行为发生,故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发产品实际交付时间,按合同总价款开具应税发票,但不需收回或红字冲减预收款已开具的不征税发票。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相关规定: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04-26 0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