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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注册地在杭州,有部分员工出于个人原因要求缴纳东莞的社保公积金,故我司联系了社保外包机构代缴东

问: 我司注册地在杭州,有部分员工出于个人原因要求缴纳东莞的社保公积金,故我司联系了社保外包机构代缴东莞社保公积金。现在东莞代缴公司联系我司要求支付2020年残障金,但是我司根据浙江省残障金缴纳规定,将在7月时根据发薪人数缴纳浙江省残障金。社保外包机构表示如果我司出具已缴纳残障金证明,是可以退还重复缴纳部分。我想问下浙江省他的残障金缴纳凭证只会体现发薪人数,不体现人名,这样的凭证可以吗?我司可另外出具与缴纳员工的劳动合同、与社保外包公司签订的代缴协议。
答: 东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热点问答》,用人单位存在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由发放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机构负责向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年审,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二、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应当由派遣单位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缴纳保障金的义务。无论是否由用工单位直接发放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或代缴社会保险,派遣职工均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派遣单位的工资总额要包含用工单位所支付的派遣职工工资。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04-26 16: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