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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是房地产开发商,开发的楼盘逾期交楼,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已开具原合同购买价的发票,在未收回

问: 我司是房地产开发商,开发的楼盘逾期交楼,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已开具原合同购买价的发票,在未收回原发票的情况下,请问可否凭合同、法院判决书、银行付款凭证、结案通知书等原始资料做为有效证明,开具违约金部分的红字发票,谢谢!
答: 您好,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综上,开发商因逾期交楼支付给业主的违约金,若事先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这笔违约金的产生条件及计算依据的,则该笔违约金按销售折让处理,冲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若该笔违约金未事先在购房合同约定,而是开发商与业主私下协商的支付款项,则不属于销售折让,不得冲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您可以根据上述文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判定。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04-27 1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