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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根据《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请了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请问此笔补贴收入是否可

问: 公司根据《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请了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请问此笔补贴收入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如可以扣除,需要提供什么资料证明?谢谢!
答: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感谢您的咨询!以上回复仅供参考,如您仍有疑问,欢迎拨打广东税务12366进一步咨询。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04-27 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