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司成立至今,未曾发生销售业务,现公司需要注销,对于进项税留底税额,以及未抵减的减免税额,能否申请退税?
答: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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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处理问题。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如符合《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等相关文件情形的,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对应的增值税留抵税额。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04-27 1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