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拟IPO企业在从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如将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而无其他情形,公司自然人股东是否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需要缴纳,是否适用于财税[2015]41号文中规定的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可向主管税务局申请五年分期纳税。
答:
东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的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其中,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以此转增股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2.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属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事项,不适用财税〔2015〕41号文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相关规定。
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规定:“三、关于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目前仅有符合上述情形的转增股本事项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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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04-28 1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