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应进行关联申报:1.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2.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以不进行关联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