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的真系亲属长期住院,除了医保报销外,个人每月还要支付上万元,请问这个支出可否在税前扣除?
答:
广东省云浮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以上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二、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 大病医疗。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纳税人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患者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与纳税人关系、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总金额、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负担的自付金额等信息。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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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05-08 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