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纳税人 申领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 东省税务局公告2020 年第6 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 务局对纳税人申领增值税发票,税务机关需开展事后实地查验的 情形公告如下:
一、Ⅰ类纳税人申领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纸质发票和电子 发票,下同)最高开票限额为100 万元(含)以上且每月最高 领用数量25 份(含)以上的,或者申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最 高开票限额为100 万元(含)以上且每月最高领用数量50份(含) 以上的,税务机关在核定其票种信息后的30 个工作日内开展实地查验。
二、Ⅱ类纳税人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纸质发票和电子发 票,下同)最高开票限额为10 万元且每月最高领用数量25 份(含) 以上的,或者申领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100 万元(含) 以上且每月最高领用数量10 份(含)以上的,或者申领机动车 销售统一发票限额为100 万元(含)以上且每月最高领用数量 25 份(含)以上的,税务机关在核定其票种信息后的30 个工作 日内开展实地查验。
三、Ⅲ类纳税人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10 万 元且每月最高领用数量10 份(含)以上的,或者申领增值税普 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10 万元(含)以 上且每月最高领用数量10 份(含)以上的,税务机关在核定其 票种信息后的10 个工作日内开展实地查验。
四、本公告自2021 年1 月1 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茂 名市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实地查验有关问 题的公告》(国家税务局茂名市税务局公告2020 年第2 号)同 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
2021 年4 月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