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司为佛山西站投资建设公司,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为“对佛山西站项目及周边配套设施的投资、建设、管理,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现需销售固定资产(即旧设备),对方要求开具专票,请问这个经营范围能开具销售固定资产税目的专票吗?如不能,须增加经营范围,需要什么材料及如何增加?
答: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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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为偶然性发生的超经营范围业务,请办税人员实名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通过“我要办税->事项办理->登记->变更登记”模块,申请增加相应“国标行业(附)”,请上传申请增加征收品目(注明申请增加的起止所属期)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情况说明,如偶发性销售不动产、汽车、其他固定资产(如机器设备)的,需在附件中上传相关合同、固定资产明细账进行办理。
增加相应“国标行业(附)”后,请通过“我的信息->纳税人信息->税费种认定” 栏目,查询已核定的税费种及认定有效期、纳税(费)期限等,增加税种后可在有效期内据实开票和纳税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如不属于上述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情形,可向对方据实开具专用发票。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05-14 1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