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购买车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又把车给卖了,买车购进的进项还没抵扣,这个发票能正常抵扣吗?
答: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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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等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取得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通行费电子发票、国内客运发票和代扣代缴完税凭证等,且不属于第二十七条等税法规定不得抵扣的项目,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税〔2016〕36号文件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05-14 1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