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司拟进行企业重组改制。1、甲公司的直接股东为法人股东丙,丙法人股东有自然人股东为自然人A、B、C。乙公司的自然人股东为C、D,乙公司的主要资产为土地房产。2、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该文的执行期间是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57号能否继续使用?若甲公司拟合并吸收乙公司,是否满足“投资主体存续“的条件,因为A公司的直接股东并不是自然人A、B、C。3、若甲公司拟收购乙公司股权,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缴纳依据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是什么?4、乙公司的土地房产还包括部分无证房产,乙公司并未取得无证房产所在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证,请问若转让该无证房产,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非常感谢!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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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05-14 1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