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股东借款转为资本公积是否适用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第二条的规定,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
惠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的规定:“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股东划入资产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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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05-14 1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