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司是一般纳税人,因业务需要员工出差频繁,但往往因为各种原因无法取得餐费、车费及住宿费等发票。一、餐费。公司的餐费报销标准是50元每天,如果出差地点偏远通常都无法取得发票,我司只能根据餐馆提供的收据及我司员工就餐的付款截图报销入账。我司是否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二、滴滴等顺风车也无法取得发票,滴滴等平台提供的是行程单。顺风车平台为车主和乘客提供共享出行平台服务,帮助车主和乘客共同完成共享出行的有偿合乘行为,乘客用户直接向车主用户支付共享出行费用,滴滴顺风车平台不向乘客用户收取费用,不对乘客用户开具发票。根据以上以上顺风车的定义,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我司员工顺风车的相关费用能否依据平台的行程单及我司员工的付款水单等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三、与个人签订租房合同作为员工长期出差用住宿费。一份租房合同每月的租赁费大概在500到20000之间,具体要根据租赁房子的数量及当地的物价而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及税总函2015年199号,我司该种租房费用可否凭租赁合同、收据、银行流水等相关资料进行税前扣除。
答:
惠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第六条 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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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05-19 1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