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您好,我司属于盈利非学历培训教育机构,有如下问题需要贵局回复:1.关注到营改增财税2016年36号对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招生服务解释,请问,招生服务是否有明确界定,我司向同行业另外的一家培训教育机构提供招生服务是否也属于该教育服务服务的招生服务。2.我司实际的业务为非学历教育培训(英语培训),由于营业执照的营业范围非列明培训字眼,我司开具发票名称时是否能开具“非学历教育-培训”,是否能享受有关于生活服务业优惠政策。
答:
您好,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1)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二、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二、因申报纳税时若没有对应的税种核定将无法通过,而税种核定的种类是根据经营范围判断,因此请先联系工商部门核实是否需增加经营范围,再根据新增的经营范围来税务机关新增税种核定,或通过V-Tax远程可视化自助办税系统办理税种核定手续。详情请前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软件下载”栏目下载客户端使用。”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您好,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1)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二、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二、因申报纳税时若没有对应的税种核定将无法通过,而税种核定的种类是根据经营范围判断,因此请先联系工商部门核实是否需增加经营范围,再根据新增的经营范围来税务机关新增税种核定,或通过V-Tax远程可视化自助办税系统办理税种核定手续。详情请前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软件下载”栏目下载客户端使用。”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05-20 09: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