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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执行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本市增值税起征点有关规定的通知

关于继续执行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本市增值税起征点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各税务分局: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有关要求,经对《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本市增值税起征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沪财税〔2016〕51号)进行评估后,有关本市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需继续执行,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市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增值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200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含本数)。

  本通知自2021年5月1日起实施。《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本市增值税起征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沪财税〔2016〕51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1年5月14日

  


【政策解读】:

  一、《通知》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根据“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一般不超过5年”(《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规定,本市2016年制发的《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本市增值税起征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沪财税〔2016〕51号)已于2021年4月30日到期。按照规范性文件相关评估和处理要求,需评估后重新制定发布。

  二、重新制定的《通知》主要有哪些变化?

  主要有两方面变化:

  (1)文件内容方面。一是保留51号文有关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本市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增值税起征点继续按原规定标准(国家规定幅度的最高标准)执行,即: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20,0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含本数);二是删除51号文中第二、三、四、五条有关“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扣减增值税的定(限)额”条款,相关政策内容已由《关于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发〔2019〕2号)和《关于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发〔2019〕3号)等文件重新调整明确,故本次发文时予以删除。

  (2)重新发文事项方面。鉴于税务系统机构改革和本市行政区划调整,调整了发文机关、主送机关和落款名称,同时考虑到税收政策的平稳延续,明确《通知》自2021年5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