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你好:我刚到房地产开发商通知,6月上旬可以收楼了,可是我身处香港,未能完全通关,我会待通关后才收楼。请教一下在此情况下房契税该如何处理?我是应该收楼后才缴税?还是发展商收楼限期后就必须立即缴交?会有逾期罚金吗?可以未收楼就缴交税金吗?我的房屋在中山三乡观山水花园
答:
中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回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契税税款缴纳期限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之前。
如您需办理契税申报,应报送以下资料:1.《契税纳税申报表》(报送条件:必报);2. 纳税人身份证件(报送条件:必报);3.房屋、土地权属转移合同及合同性质凭证(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法院裁判文书等)(报送条件:必报);4. 不动产销售发票(报送条件: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时,由于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致使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税务机关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应予受理。);5.减免契税证明材料(报送条件:享受契税优惠时应提供减免契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对于税务机关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报送复印件);6.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及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等资料(报送条件: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再次留言咨询。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05-26 19:20